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

       泉政文[2002]3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文件的通知》(闽政[2002]3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经研究,现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1、销“泉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收回。

2、同意设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暂定正科级。管理中心下设9个管理部,即: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江区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泉港区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狮市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晋江市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安市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安县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县管理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春县管理部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化县管理部。

二、主要职责

1、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和公积金归集总额,核定“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75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8名(含鲤城2名,丰泽2名),其中配行政管理人员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名,后勤人员2名;洛江区、泉港区管理部各4名;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管理部各6名;石狮市、永春县、德化县各5名。各管理部的编制结构配备:1名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为金融会计专业人员。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在编制限额那择优录取,人员冻结后各地自行补充的工作人员不予接收。原有在职超编等未予接收人员,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四、经费渠道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人员经费实行自给(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五、领导职数

核定“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本通知下达后,请各县(市、区)编委下文撤销原住房基金管理机构,收回所下达的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决定精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体制调整后的交接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平稳过渡。具体移交工作请市府办、编办、人事局、建设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办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