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泉公委[2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起草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2002年9月13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次全体委员会议,经民主协商(应到委员26名,实到委员22名,符合法定程序),一致同意,通过《泉州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现予颁发施行。 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六日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2年9月13日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次全体委员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文件的通知》(闽政[2002]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建设、房改的副市长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房委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单位代表兼顾各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五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6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5年,可以连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维护1-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六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泉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3、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驻泉州分支机构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 6、 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7、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8、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放案; 9、听取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11、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2、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3、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1、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3、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4、泉州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地表决制,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5、泉州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6、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泉州时人民政府及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福建省建设厅报告。 第十二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劝止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对因人事调动及离退休等原因,须重新调整个别委员,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推荐,呈报泉州市人民政府聘任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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